2023/03/12
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11104602000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19 點;並自即日生效
1 一、經濟部(以下簡稱本部)為配合製造業服務化政策,導入製造及服務 複合經營模式,協助傳統工廠轉型兼營觀光服務,特訂定本要點。 2 二、本要點所稱觀光工廠,指取得工廠登記,具有產業文化、教育價值或 地方特色,實際從事製造加工,而將其產品、製程或廠地、廠房提供 遊客參觀、休憩之工廠,並通過觀光工廠評鑑者。 3 三、工廠兼營觀光服務,在不妨礙工廠生產及公共安全下,得設置下列設 施: (一)標示導覽設施。 (二)解說設施及產業文物。 (三)與工廠登記產品有關之實作體驗設施。 (四)工廠登記產品生產設備及其產業相關衍生產品之展示(售)設施。 (五)公廁。 (六)停車場。 (七)安全防護。 (八)附設餐飲。 (九)藝術、文化創作展覽設施。 (十)涼亭(棚)、水池、公共藝術、眺望或其他景觀設施。 (十一)其他觀光服務必要設施。 工廠兼營前項觀光服務設施之總面積,不得超過廠地面積百分之四十 ;各項設施所占樓地板面積,合計不得超過廠區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 百分之三十。 第一項第八款附設餐飲設施使用面積,合計不得超過前項觀光服務設 施面積百分之四十或其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。 觀光區域內應具備無障礙與性別平等設施。 4 四、本部推動觀光工廠之輔導、評鑑、優良觀光工廠與國際亮點觀光工廠 評選等相關業務,得委託執行單位辦理。 5 五、執行單位為研訂觀光工廠相關輔導機制、表揚優良業者、處置損害觀 光工廠形象者,與評選輔導對象、優良及國際亮點觀光工廠等情形時 ,得邀請產業輔導、觀光休閒、經營管理、景觀設計與無障礙等領域 之專家學者,及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召開指導委員會研商。 6 六、觀光工廠評鑑前輔導項目: (一)訪視:由符合第二點規定觀光工廠評鑑申請資格之廠商提出申請, 經執行單位實地訪視,進行意見交流及提出建議。 (二)診斷:經實地訪視後,對於有強烈轉型企圖者,由執行單位邀請專 家顧問再進行深度診斷,及提出廠域空間改善建議。 (三)專業輔導:經指導委員會評選之當年度受輔導廠商,由執行單位邀 請觀光休閒、景觀設計等專家顧問,針對廠區空間規劃、企業主題 形象、導覽體驗設施、服務品質內涵、建立營運模式等五面向進行 規劃。 (四)先期診斷:為維持觀光工廠之評鑑水準,對於申請評鑑案件,由執 行單位聘請專家先行診斷,以確認是否達評鑑程度。 前項輔導項目得視年度實際需求調整之。 7 七、符合第二點規定觀光工廠評鑑申請資格,並經地方政府輔導或自認已 完成工廠觀光化各項軟硬體設施等指標項目之廠商,得申請觀光工廠 評鑑,由執行單位邀請專家學者依觀光工廠評鑑項目實地評分。 觀光工廠評鑑項目分為主題特色、廠區空間、設施展示、服務品質、 營運模式等五項(附件一),評鑑結果得列為未通過、條件式通過、 通過。 8 八、通過觀光工廠評鑑者,頒授觀光工廠標章(標章樣式如附件二),為 規範使用標章之權利義務,廠商應同時與執行單位簽訂授權合約(合 約書範本如附件三)。 觀光工廠標章自頒授或換發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。廠商應於期滿前三 個月至六個月間,向執行單位申請續期評鑑;未報名續期評鑑或評鑑 不通過者,期滿取消第九點規定之權利並收回觀光工廠標章。 通過觀光工廠續期評鑑者,換發觀光工廠標章,廠商應同時與執行單 位續簽授權合約。 前項續期評鑑之評鑑項目準用前點之規定,並得參考相關主管機關對 於該廠所作行政指導、稽核結果之改善情形。 9 九、觀光工廠之權利: (一)得參與由執行單位所舉辦之各項跨領域輔導、媒體廣宣活動與整合 行銷。 (二)授權使用交通部觀光局電子圖書館之觀光遊樂地區「觀光工廠類」 標誌牌面,及依觀光工廠申請設置道路交通指示標誌須知規定申請 設置路標(牌面及須知如附件四)。 (三)得被推薦參與各公私部門提供資源應用、營運管理、產業創新等服 務。 10 十、觀光工廠之義務: (一)須遵守觀光工廠標章授權合約書之規定,即時、公開揭露其參觀、 體驗資訊於網站、廣宣資料及廠區明顯處所,以保護消費者。 (二)為確保觀光工廠標章之評鑑品質,應建立自主管理機制、控管工廠 品質、定期維護廠內之公共安全設施及環境衛生,並注意顧客服務 品質。 (三)為保護觀光工廠形象,應遵守相關公共安全、環境保護、商品標示 、消費者保護,及食品、化妝品、藥物、菸酒、糧食、健康食品等 法令;觀光工廠隸屬之主體及同企業不同工廠,亦應遵守前開法令 規定。 (四)應配合執行單位因推展計畫所需,而安排之政府宣導、媒體參訪、 新進廠商參訪、案例觀摩等活動。 11 十一、為確保觀光工廠環境及服務品質保持一定水準、維護觀光工廠形象 ,對觀光工廠,本部或執行單位得不定期以口頭、書面或實地查核 之,觀光工廠不得規避、妨礙或拒絕。 觀光工廠違反前點義務者,本部或執行單位得依下列方式處置: (一)限期改善:有降低觀光工廠應有水準或損害形象之虞者,得要求 其提出書面報告,令其限期改善並暫停第九點規定之權利,逾期 未改善者,停止權利。 (二)停止權利:有降低觀光工廠應有水準或損害形象者,得暫停第九 點規定之權利六個月至十二個月,並暫時收回觀光工廠標章。 (三)廢止評鑑資格:有嚴重損害觀光工廠形象者,得廢止評鑑資格並 收回觀光工廠標章,同時取消第九點規定之權利;經廢止評鑑資 格者,自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評鑑。 觀光工廠隸屬之主體及同企業不同工廠違反前點義務,有損觀光工 廠形象者,準用前項規定。 因有不可歸責之事由致違反前點義務者,得提報指導委員會審議酌 予減輕或免予處置,並作成決議。 12 十二、為鼓勵觀光工廠發展特色,持續創造顧客價值,對於觀光工廠經營 著有績效足為標竿楷模者,評選為優良觀光工廠。 優良觀光工廠評選標準、方式、名額,由執行單位公告之。 13 十三、經評選為優良觀光工廠者,其權利、義務及管理方式如下: (一)除享有第九點規定之權利外,並頒發優良觀光工廠證書、獎座與 適當表揚,自獲選日起三年內免予參與續期評鑑。 (二)為維繫優良觀光工廠榮譽,優良觀光工廠除遵守第十點規定之義 務外,應盡最大努力維護廠區服務環境及提升顧客服務品質。 (三)為確保優良觀光工廠環境及服務品質保持一定水準、維護優良觀 光工廠形象,其管理方式準用第十一點規定。經廢止優良觀光工 廠資格者,自廢止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參與優良觀光工廠評選。 14 十四、為配合觀光主管機關推動國際觀光政策,促進觀光工廠國際化,對 於經營觀光工廠著有績效及特色、具接待國際遊客設施與能力並曾 獲選優良觀光工廠者,評選為國際亮點觀光工廠。 國際亮點觀光工廠之評選標準,執行單位得參考交通部觀光局觀光 遊樂業經營管理與安全維護檢查暨督導考核競賽評分紀錄表訂定之 ,併同報名資格、評選方式、名額等公告之。 15 十五、經評選為國際亮點觀光工廠者,其權利、義務及管理方式如下: (一)除享有第九點規定之權利外,並頒發國際亮點觀光工廠證書、獎 座與適當表揚,自獲選日起三年內免予參與續期評鑑。執行單位 並特別協助輔導,實際輔導協助事項依當年度公告為準。 (二)為維繫國際亮點觀光工廠榮譽,國際亮點觀光工廠廠商除遵守第 十點規定之義務外,應盡最大努力維護廠區服務環境及提升顧客 服務品質。 (三)為確保國際亮點觀光工廠環境及服務品質保持一定水準、維護國 際亮點觀光工廠形象,其管理方式準用第十一點規定。經廢止國 際亮點觀光工廠資格者,自廢止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參與國際亮點 觀光工廠評選。